|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减刑的条件与限度?

发布时间:2016-06-02 09:19:02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组织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