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发布时间:2016-06-24 11:11:06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103780579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
Copyright
©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