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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16-06-24 14:0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的撒个方法合适的方法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士大夫士大夫似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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