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院、省高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指我院将具有实体内容的生效的、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通过最高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开。
第二章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三条 本院下列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
(一)各类案件判决书;
(二)不予受理裁定书;
(三)驳回起诉裁定书;
(四)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五)准予(不予)执行行政决定的裁定书;
(六)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处理的裁定书;
(七)其他经院长批准可在互联网公布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涉及重大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的;
(四)因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的;
(五)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六)裁判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
(七)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第三章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各业务庭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居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有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或者该部分信息公开可能给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方面带来不利影响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保留当事人姓名,其余信息删除;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其余信息删除;
(三)证人以姓氏代替姓名,如以“王某某”代替姓名,其他有关个人信息应当删除。
(四)其他依法不能公开,或者公开可能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信息内容应当删除,或者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内容的符号代替。
第八条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做好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字、数字、语句及标点符号的审核、校对工作,并负责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四章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第九条 本院审管办负责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统一管理工作,最后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在互联网公布。
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的裁判文书上传互联网的操作由信息员统一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在互联网上传裁判文书。
第十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已技术处理)提交审管办;审管办在3日内完成审阅;主管院长应在1日内审批完毕;信息员应在接到主管院长审批的裁判文书后,应在当日内完成上传工作。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拟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可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本细则第四条所载的情形;
(二)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字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语句是否通顺、是否有错别字和标点符号;
(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说理是否具有逻辑性、充分性;
(四)是否已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经审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所有裁判文书都应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五章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责任与追究办法
第十三条 (一)承办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已技术处理)提交审管办,如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或上报不符合要求的,扣负责人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奖;如出现不报或漏报的,扣负责人1-5分、责任人1-5分,并扣绩效考评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审管办人员应在3日内完成审阅工作,如不按规定时间审阅的或审阅不严格出现差错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如出现漏审造成错传和影响的,扣负责人1-5分、责任人1-5分,并扣绩效考评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三)主管院长应在1日内审批完毕后交由信息员上传,如不按规定时间审批延误上传的,扣主管院长1-2分,并扣绩效考评奖。;如审批不严格出现差错上传并造成影响的,扣主管院长5-10分,并扣绩效考评奖。
(四)信息员在接到主管院长审批的裁判文书后,应在当日内完成上传工作,如不按规定时间上传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奖。;如不传或漏传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奖;如上传导致上网裁判文书出现差错的,扣负责人1-5分、责任人1-5分,并扣绩效考评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五)信息员应当每月底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当月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况进行统计报审管办,如不按规定统计的或统计不准确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经常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及时予以回应。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原承办人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副院长阅批后,由政工科负责统一在网上回复网民。对网民的批评、意见和疑问的回应、处置不及时或明显不当的,扣负责人1-5分、责任人1-5分,并扣绩效考评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涉及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案件的裁判文书需呈报办案单位主管副院长审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特别关注案件的裁判文书需呈报院长审批方可在互联网公布。如未经审批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造成影响的,扣负责人5-10分,责任人5-10分、主管院长负连带责任,并扣绩效考评奖。
第六章 具体工作要求及程序
第十六条 相关负责人、责任人要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高度重视,对拟上网的裁判文书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无任何差错。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案件书记员、承办人应当反复校对、核查、技术处理并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再由本庭庭长签批后提交审管办。未按规定填写审批表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奖。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审管办人员应反复审阅承办人提交的裁判文书,并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批表上签署审阅意见后,方可交由主管领导审批,如审阅不严格或漏审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奖。
第十九条 信息员在接到主管院长审批的裁判文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批表后,并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批表上传人一栏签字后,方可将裁判文书上传互联网公布,如不按审批程序上传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奖。
第二十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法律文书全年无差错的,主管领导、负责人、责任人加10分,奖励绩效考评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