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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07-20 09:50:44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前,就明示于以拒绝,此时,要约在拒绝的通知到达时失去效力。此时的失效,是提前失去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原来已经生效的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这是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新要约除了具有要约的效力以外,还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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