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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哪类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发布时间:2016-07-22 10:33:49


 

法官解答: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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