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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哪些情形之下的,可以予以辞退?

发布时间:2016-08-11 09:09:08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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