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以及哪些?
发布时间:2016-08-11 09:09:35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之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不得擅自过问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103845075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
Copyright
©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