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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什么是管辖异议
作者:丁飞
发布时间:2014-02-12 09:13:57
所谓“管辖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目的是排除该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该法院提出。”
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正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王杨
文章出处:拜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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