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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二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案件和二审自诉案件,如何填写审理期限的起止日期?        

发布时间:2016-08-22 08:18:20


根据刑诉法第1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l条、第8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本月1日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l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审限,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如:61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62日起至71日止,至迟不超过716日。如:630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71日起至731日止,至迟不超过8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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