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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6-08-22 08:18:52


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如:法院于3月1日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4月1日止,至迟不超过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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