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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6-08-22 08:20:34


具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刑事一审、二审案件,依照刑诉法第168条(196条)之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经高院批准(决定)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5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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