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6-08-22 08:21:57
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问不计入审理期限。如:人民法院3月1日立案,3月20日委托鉴定机关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4月30日收到《精神病鉴定报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自3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共计1个月11天,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3月2日起至4月16日止。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3月2日起至5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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