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6-08-22 08:24:19
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限阅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如:立案日为6月1日,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6月3日卷宗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于6月22日归还卷宗(阅卷时间为20天,超过的13天不计人审限),则变更后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9日止。 反之,检察院阅卷不足七日的时间应计入审限,则原审理期限不变,仍为: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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