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人民法院报推出2013年度十大热点案件之四

发布时间:2014-02-13 10:51:38


华为公司诉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2013102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为诉美国无线厂商InterDigital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下称IDC公司)垄断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据悉,华为公司于201112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IDC公司的反垄断诉讼。

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反垄断诉讼案,胜在华为公司敢于和善于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受诉法院的法官具有国际视野,敢于和善于依法维护中国公司的民事权益。

在知识产权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企业,在强势的知识产权巨头面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权利人的权利要求,承担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权利并不必然产生垄断,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支配地位,但反对取得这种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侵害他人的权利。IDC公司利用其具有的这种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华为公司在这种形势下,敢于拿起反垄断的法律武器,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值得称道。同时,华为公司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正确提出诉讼主张,确保自己的诉讼主张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规则的要求,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的法官,表现了高水平的理论修养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涉外民事诉讼难度大,要求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困难多,知识产权的涉外民事诉讼更是如此。本案一、二审法官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外反垄断法的规则,正确认定IDC公司滥用支配地位,对华为公司实施不公平定价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合理性的事实,认定其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同时认定华为公司主张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据此确定IDC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符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展现了中国法院的法律适用水平。对IDC公司在美国提起的华为公司侵权的主张,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决华为公司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结果,也佐证了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