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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2014-02-18 16:08:37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责任编辑:丁飞    

文章出处:拜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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