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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应递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6-10-11 08:33:21


1、申请执行书一份;

    2、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出示原件交法院核对);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如果是我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无需递交生效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申请书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者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5、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受理申请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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