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要处理好五种关系
公正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公正司法要求法官要善于把握好以下五种关系: 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查清客观事实,并以此裁判案件,是法官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法律对法官判案有着严格的审限规定,在不能查明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必然要有一个“说法”。为了裁判案件,司法实践当中,在证明标准上都采用了“法律事实”的标准。尽管法律事实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但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也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法官辨别、核实证据的法律效力,依照“法律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依法裁判和自由裁量的关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办案,是法官司法的根本原则。但是,将法律规范对号入座地适用于案件也不是法官司法的全部,当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或者难以明晰的时候,就应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个案径行作出裁决。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与程序是选择适用法律和诉讼过程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因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法官而言,重视程序制度的价值,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是不可惑缺的。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裁判的社会效果侧重于法的价值和普遍正义,裁判的法律效果侧重于法律的证明和个案正义;裁判的社会效果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的创制依据和实施的动因。而裁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也应该导致法的价值即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任何与“两个效果”背离的裁判,都将是不当的裁判,而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恰恰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工作中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政治智慧,要依法行使审判权,把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与严格依法办案统一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