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权与特殊留置权?
发布时间:2016-10-25 08:28:19
所谓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的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留置权的行使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它合同。可见,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也是一种价值权。
从对留置权的定义可以看出,留置权的要件构成如下:其一,债务已届清偿期;其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但以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限;其三,债权和债权人占有之财产间存在牵连关系,即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联系;其四,不存在下列情形:与债务人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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