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学校担责吗?

发布时间:2016-10-26 09:19:48


如因学校疏于对进出学校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和审查,导致校外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学校因管理失职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