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屡“教”不改 顺手牵羊偷手机被判“实”刑
作者:张喜军 发布时间:2014-03-04 09:59:33
2013年7月12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徐某(95年出生)于2013年6月13日2时18分在拜泉县城某网吧,趁被害人陆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三星N7100手机偷走,后将手机交给其朋友保管。案发后,其朋友将手机送至拜泉县第二派出所。经鉴定,被偷手机价值人民币3515元。
另据了解,徐某户籍在农村,无固定居所,长年在外流浪,有多次不良记录。2010年10月份,因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1年,2012年4月份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1年。庭审中,该项院已指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其辩护,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尽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因其有前科劣迹,又无人监护,罚金也未缴,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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