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时间:2016-10-31 08:53:44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所引发的民事纠纷。
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合作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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