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性商业诋毁纠纷
发布时间:2016-10-31 08:55:27
广告性商业诋毁纠纷,是指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所引发的纠纷。
对于广告性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合作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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