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信息买卖看似危害不大,实则牵连着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被侵害后极易引发后续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发生,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本质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侵害。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本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档次。最高院2014年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信息侵权的索赔,最高可以判处50万元的赔偿金。《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也具有很高的适用性。但除此之外,我国并无新增相关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
在当前侵害个人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的背景下,目前亟需完善立法:一要在问题的源头规范各大行业机构搜集、使用公民信息的监管,对泄露进行严惩;二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三要在立法层面明确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交易记录、存储的信息等电子证据的取证,固定问题及对违法信息数量的认定难等一系列问题。
--摘自《人民法院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