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卖房后不知下落 买方着急过户寻救济
拜泉县居民朱某与常某进行房屋交易后,常某拿到房款后就一直下落不明,致使买方朱某无法过户,遂一纸诉状将常某告上法庭寻求公力救济。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公告程序送达,一审作出裁决,认定房屋买卖有效。
原告朱某诉称,2005年9月20日被告常某将座落于拜泉镇内的自有两间房以3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交齐后,被告常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我,房屋一直由我居住至今,可是等我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已找不到被告常某了,而且现在我所居住的地段要开发,在签订回迁协议时,我拿不出属于自已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我与被告常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朱某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此案于2012年10月29日经缺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且被告常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反驳的相关证据。
拜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常某将房屋卖给原告朱某,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至今,被告理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更名登记手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合同法》第44条、第60条、第135条之规定,裁决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某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更名登记手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