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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申诉听证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发布时间:2016-11-18 10:35:20


申诉人在本院信访窗口递交申诉状之时起,就同时启动了"敞开大门"一律平等的"信访听证"程序。

  1、由立案庭接待法官审查、指导申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后,登记编号,当场发听证通知书,确定听证时间。对当事人邮寄的申诉材料,在三日内向邮寄人回信,邮寄听证通知书。特别的急案可立即组织听证,重大案件专案专听。

  2、听证后由立案庭庭长或副庭长主持合议庭全体参加,由申诉人从原审判决书开始,举证陈述认为原判错误的主要理由,陈述时间每案不超过30分钟。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经简要合议后,当场答复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耐心讲解其具体理由;如经合议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发《申诉受理通知书》,进入调卷复查阶段;当场不能答复的,听证后三日内应进行合议,一周内把结果通知申诉人;对未经终审法院复查过的申诉,经听证符合立案条件的,按规定发函转终审法院立案复查。

发《申诉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启动了"复查听证"程序。

  复查听证是经“信访听证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复查的阶段程序。由合议庭全体参加,案件各方当事人当场,对申诉的焦点问题进行诉辩、举证。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发再审裁定书,移送本院审判监督庭进入再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实体裁判;对"复查听证"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发有具体理由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同时向当事人讲解驳回理由与依据作服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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