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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年鉴(简略版)

中国司法年鉴

  发布时间:2014-03-21 13:42:29


中国司法年鉴(简略版)

                                    

楼主[开天辟地夏禹王]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定法律.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称为“甘誓”,“甘誓”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禹刑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即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五种刑罚,共三千条)。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辟通刑.大辟即死刑,膑辟即挖掉脚骨,宫辟即割掉生殖器,劓即割鼻,墨即刺面涂墨。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夏帝分三十六年做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地上用土建筑筑成圆形的土墙。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发贴时间:公元前2090

~知名人士~五千年的华夏文明,早在夏朝就有法律,有军法,有监狱。

                                     公元前2089回复

一楼[文王不用计划生育]

  西周时期奉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体现以德治国,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礼包括吉、嘉、宾、军、凶;《九刑》包括:墨(脸上刺字涂青)、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去势,女禁锢)、大辟(斩首)五刑。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判处五刑的律条,共有三千条,法网严密;《吕刑》为疑罪实行赎刑,从轻处理疑罪案件;“三国三典”,西周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而入刑”。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于礼。   

    民事法律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表明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的所有权关系。买卖之债,称为质剂。借贷之债,称为傅别。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婚姻解除制度有“七出,三不去”,七出包括:无子;淫;不事舅姑;妒;多言;窃盗;有恶疾。三不去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五听”审判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严格规定法官责任制度,有“五过”之说,“官、反、内、货、来”,法官因五过之疵,导致判刑有误,实行“其罚为钧”的原则,与受刑人处于同样的刑罚。监狱称之为“圜土,囹圄”。

                    ————发帖时间:公元前1047

&大锤砸脑袋&“身陷囹圄”原来是从这来的呀!长知识!

                                     公元前1046回复

$追着砂锅撵着揍’:一楼的网名是啥意思呀?

                                     公元前1046回复

*学富五牛车:我猜是用了“文王吐百子”的故事,相传周文王为避难,吃了用自己儿子的肉做的馅饼,后来吐出了一百个儿子,所以一楼说不用计划生育嘛?

                                              公元前1046回复

一楼[文王不用计划生育]知己知己!

                                        公元前1046回复

$追着砂锅撵着揍’:西周的文王就是周易的开山鼻祖,可谓是风水学的祖师爷。

                                                  公元前1046回复

二楼[春秋知大义]

    公元前536(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子产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子产“铸刑书于鼎”,铸刑鼎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前545-501年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公元前五世纪末,战国时期,魏国李悝著《法经》,强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即将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及统治秩序作为首要任务。《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主要内容为: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刑为主,杂有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的诸法合体的体系。正律包括盗律,赋律,囚律,捕律。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赋罪名以外的罪名。具律是关于刑罚的适用,如加减刑罚等。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发帖时间:公元前536

@一杆独钓寒江:这个时期是成文法形成的时期,成文法对于法律的普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公元前536年回复

二楼[春秋知大义]这一时期的法律,在适用上,总体来讲,合理性大于合法性。

                                      公元前536年回复                                     

三楼[一统天下]

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公元前384年~前362)时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发帖时间:公元前408

¥七个水桶卖六个:秦统一六国,法律得以在全国统一施行。

                                                              公元前408年回复

四楼[翠竹听雨轩]

公元前157年-公元前87年汉武帝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主张“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法制指导思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⒈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张汤所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⒉令(临时发面的诏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⒊科(单行刑事条例):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  

⒋比,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⒌《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公元前180-公元前157年,汉文帝废除、斩左右趾等肉刑。

157-141年,汉景帝把黥刑(墨刑)改为、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发帖时间:公元前157

#寂寞愁夜雨#这一时期的“比,决事比”算是中国的判例法!

                                             公元前157年回复

四楼[翠竹听雨轩]嗯,还有宪法呢,《春秋》是最高效力的法律。

                                     公元前157年回复

五楼[威震三国常山赵子龙]

公元226年,魏明帝时制定《魏律》。

晋朝泰始年间(泰始25年),施行《晋律》(又称《泰始律》)。

1,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2、《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

   南北朝时期有《北魏律》和《北齐律》。《北齐律》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共计十二篇,949条。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

  () 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 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 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免除宫刑,进一步废止肉刑。(五)法律形式、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出现,首先,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居重要地位。其次,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定律十二篇,就晋律而言,从张斐《律表》中已可看出,明确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等,对封建刑法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 三 确立死刑奏闻复核制度。为了慎重对待人命关天的死刑重罪,开始逐步确立死刑奏闻皇帝复核的制度。

                          ————发帖时间:公元227

@@我是曹操我不服:这一时期就有了死刑复核制度了。

                                     泰始25年秋回复

~~~假仁假义刘豫州~~~“官当”制,为官吏开辟了一项司法特权,体现了法律的不平等性。

                                      泰始25年回复

六楼[诸葛亮轻摇羽扇]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 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人,酌取魏晋齐梁各朝法规,制定《新律》。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

大业三年(公元 607 年)隋炀帝颁《大业律》。炀帝下敕牛弘等重修律令,除十恶之条。四月,新律修成,颁行天下,谓之《大业律》。凡五百条,为十八篇: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五刑之内,降重为轻的有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公元618626),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500条。
  唐太宗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至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500条。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律12卷,是为《永徽律》。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1)谋反;(2)谋大逆;(3)从伪;(4)恶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
    2.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3.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4.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2.自首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人原则。

                         ————发帖时间:公元583

*妹妹你大胆的来自首*在唐朝有了自首原则,还有针对外国人的审判也有了依据。

                                        开皇三年回复

%%何日君再来*死刑三复奏,又加强了死刑的复核程序.

                                        贞观元年回复

七楼[ 宋刑统]

    建隆四年(963)七月撰成,诏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重新编定,刊板印刷,颁行全国,即《宋刑统》。全书连目录31卷,分213门,内有律12篇,502条,令格式敕177条,起请32条,以及律疏。

(一)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  

(二)契约制度:宋代所有权已有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之分,所有权转移都要订立书面契约,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三)财产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鞫谳分司制:就是将“审”与“判”分开,以免作弊,成为宋朝司法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五)“翻异别推”制度: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时,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这是宋朝司法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六)务限法:即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制度。   

(七)《洗冤集录》是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被翻译成多国文字,是世界法医史上的瑰宝。

                           ————发帖时间:966

、、精忠报国岳武穆==物的所有权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另外对证据的采信也有了很大的进步。  

                                              建隆四年回复

==姓秦但不叫桧、、:嗯哪,注重现场勘验,还出现了一部法医学名著。 

                                    966年七月四日亥时三刻回复

八楼[和尚也可君临天下]

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颁行《大明律》。《大明律》共分30卷,     

基本内容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徒﹑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

“八议”即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 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

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上皆斩﹔“犟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於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明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它的名字来自于《尚书》中的《大诰》篇,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

                        ————发帖时间:1398

//女人掌权柳絮飞扬//这一时期是司法上的退步,重典治世,刑罚过重且流行株连。

                                                               洪武三十年冬回复

八楼[清风不识字也翻书]

《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後附有註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併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姦﹑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

康熙23年(1684年),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总称,史称《大清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是按行政机构分目的,内容包括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等职能及有关制度。从内容看,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汇编。《大清会典》不仅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情实、缓决(可以等下一年秋审时再决定)、可矜、可疑,后增加了一种叫做“留养承祀”的减轻发落的方式。

                         ————发帖时间:1646

--爱穿顶戴花翎--秋审制度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是对人权保障的一个表现。

                                          康熙23年秋回复

九楼[中华民国]

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它是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以美国法律制度为蓝本,实行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国体,宣告废除帝制,具有进步意义,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1912年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性和民主性,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规定国体和政体;规定人民广泛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私有财产。             1913 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第一部宪法草案,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目的在于限制袁世凯的权利。①肯定责任内阁制②肯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并成立国会委员会③限制总统任期④审计院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袁世凯一手炮制,是军阀专制全面建立的标志,以个人独裁取代共和体制,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政治体制,取消国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条文完备,形式民主,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实力范围。

1928年《训政纲领》

确立了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制度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未付诸决议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政体,国民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形式上总统制,但受立法院、行政院、检察院约束。规定权利义务中央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算是当时最民主的法律之一,但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法原则,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将外国刑法的最新学理和立法例加以吸收采纳,粹成本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封建色彩。

                           ————发帖时间:1911

楼主[开天辟地夏禹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法规数量庞大,立法科学严谨,文明民主。如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可在百度上搜索,在此不再列举;或者登录“拜泉法院网”,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楼主以上所总结的司法年鉴(极简略版),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难免会有错误之处,希望各位能够给予批评指正,楼主不胜感激!

    再感激涕零!

                ——发帖时间:20143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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