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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2-04 08:16:12


对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法院将该证据纳入审理范畴。

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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