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发布时间:2017-02-24 15:56:18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