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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发布时间:2012-05-15 16:20:21


论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拜泉县人民法院 郭新东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人民法庭作为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基层审判组织,如何在新的时期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新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人民法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性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仅是基层审判组织,也是基层民主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民法庭是法院工作的基石,抓好基层、打好基础,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前提,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人民法庭地处农村第一线,对广大普通民众来说,除了能免除诉讼奔波劳顿之苦,而且因为法庭处于他们所熟悉的地理位置等,心理上更容易接受而服判息诉;从审判人员这一方来看,也具有办案程序简易,审案地点灵活,调解方式多样等独特优势,从而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人民法庭分布在全市乡镇农村,主要担负着辖区内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所涉及的类型多样,包括了离婚纠纷、借贷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财产权属纠纷、买卖欠款等合同纠纷、农村多见的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承包纠纷,还有因双方相打造成轻伤而发生的故意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发生的交通肇事引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这之中,有不少是由于农村自身的特点而产生的案件,比如因农村中自行搭建房屋附属设施而影响对方的通风采光或滴水等导致的相邻纠纷;又如因近期土地纠纷较多,也导致了相关土地承包案件和由此延伸出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也有上升趋势。
      从上述所有案由中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转型,农村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的转变,使得农村社会的纠纷类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随着中国新农村的整体变化,对法治和司法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的审判组织,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要为化解这些纠纷尽职尽责。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积极作用,为辖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人民法庭积极作用
对农村人民法庭而言,其工作应更偏重于纠纷解决,并在诉讼程序等相应的制度上予以适度调整。农民群体因其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以方便农民群众诉讼。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富亲和力。
      1、积极地履行审判职能
      在农民涉诉时,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充分关注农村的风俗习惯,使用的语言必须简单、明了、生动易懂,并且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语言习惯使用方言或普通话。由于在基层,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程序公正有时会妨碍这种需求的满足,所以实体和程序公正要统筹兼顾。且由于证据和信息难以由当事人以常规方式轻易获得,因此也更有必要多深入实地,亲临现场,更多地直接接触当事人,工作要有灵活性。这些审判职能的发挥,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诉讼、及时为民排忧解难,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在法律思想与乡规民约、法律术语与乡土语言之间寻求默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承载乡土人情,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从而为构建和谐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2、畅通多元化解决纠纷渠道
      农村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侵权等传统民事纠纷,涉案主体也多集中在家庭成员或同镇村村民之间。而这类纠纷仍是基层农村的多发性纠纷,直接影响着基层农村的和谐稳定。这说明新阶段人民法庭仍是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也正因为人际关系比较紧密,农村的许多纠纷解决可以甚至必须借助一些民间习惯和风俗,以理服人,达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调解在农村基层是主要的解决纠纷手段。受理案件后,认为有调解可能的,即在庭前安排调解,并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庭法官对当地情况熟悉的特点和优势,耐心说理,分析利害;在调解遭遇瓶颈时,或发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或与街道及村组织取得联系,充分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作用,从而使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就2010年来看,调解结案的比例就达到了97.8%,这还不包括通过劝服调解而自动撤诉的。长春法庭还尝试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如调解委员会联系,将一些案件委托他们进行调解,以利矛盾的真正解决。
      3、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作风
      除了在审判工作中尽量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外,还从其他方面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如通过设置干警亮相台,法庭人员去向牌,使当事人及时了解干警的基本情况及法庭人员去向;对于未曾起诉而直接来法庭进行咨询的,做到无论由谁接待都热情有理,认真听取,对法律问题有问必答;设立“巡回法庭”制度,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特别对于行动不便,路途遥远确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到乡间进行现场办案。或利用地处农村的优势,开展送法进村,送法入户活动,增强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今年2月份,长春法庭就到某村,并借用礼堂这一村民集中的地方进行开庭审理,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也对旁听村民进行了生动的法律宣传,一举两得,这一便民举措也成为了《人民法院报》的图片新闻;在一些案件的当事人需要退费时,先由法庭代办退费手续,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免除当事人再跑一趟法院诉讼收费窗口。以上种种措施,是为了让农民群众更好地感受亲民、便民、利民的司法人文关怀和亲和力。
      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 组织人员深入农村乡镇宣传法制,积极开展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常用法律培训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与此同时,要及时整理案件信息和工作性措施,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与法庭所辖镇区新闻媒体合作,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对一些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通过这种形式告诉大家,案件输在哪里,为什么输;赢在哪里,为什么赢。在今后的生活中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并努力做好裁判后的释明工作,从而达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减少纠纷发生和息诉的目的
      5,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往往工作在与法律无直接关联的各单位。人民陪审员来源广阔,工作单位就包括了企业人员,街道干部,公务人员及村干部等。长春法庭不但在有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时邀请各位陪审员到法庭参与庭审和参加评议,而且经常与各位陪审员进行工作联系,并经常为他们寄送《人民司法》等法律杂志,也为各人民陪审员准备了办案法条等专业书。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这份职责,更好地将专业知识传播到乡镇农村中去。
      三、人民法庭在为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所面临的瓶颈和制约因素
      人民法庭地处乡镇农村,虽然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基层的特点和独特优势,但也有不少实际困难存在。如当事人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所在。这直接导致了法庭工作的难以顺利开展。一些当事人盲目指责、对抗法庭,有的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特别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或因举证时限、诉讼时效等程序性问题而导致败诉的案件中,表现就更为明显。还有审判资源缺乏的困难,人民法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配备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如有时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还需到法院调派法警;或者由于财政的紧张而无法配置相关必要工作设备。
      四、人民法庭要明确法庭职责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庭肩负的重要职责,这也是对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重大考验。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鲜明的时代主题,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司法服务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方便群众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法庭的职能优势和地域优势,就是选择了及时有效消除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的理想途径,对于推进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建设、法治化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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