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穆某等农民工及麻农申请执行齐齐哈尔某亚麻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简要案情
农民工穆某(原告)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在齐齐哈尔某亚麻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被告)从事管理工作。被告因长期经营不善,经常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拖欠麻农亚麻款等情况。穆某等16人为追索工资和亚麻款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责令被告限期给付原告穆某工资款及李某等15名麻农亚麻款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债务,穆某等16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对齐齐哈尔某亚麻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县人大代表(常委)。因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产品积压,无周转资金,除有一辆轿车外暂时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眼看今年的春耕生产在即,穆某、李某等16名农民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必需品还没有着落。申请执行人多次到县法院、县政府、县人大上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要承担的严重后果。并依法扣押了其名下的轿车。执行法官多次到县政府协调,主动向县人大汇报案情。几天后,王某主动到法院协商解决问题,用其在朋友处赊购的4万余元化肥以及法院为其追回的2.6万元债权抵顶欠款,使得穆某等16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执结思考
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县人大代表(常委),应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对自己拒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后果,以及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有充分的认识,执行法官虽然多次向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并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王某依然以种种理由不愿意主动偿还债务。只有在法律和政策的压力下,才最终主动偿还了全部债务。
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应该看到,普法工作的重点不应该片面地侧重于普通群众,更应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知法、守法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