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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校方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04-25 09:39:26


 

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校方是否承担责任

 

李某系拜泉县长春镇中心小学学生,20121010日下午下第一节课时,李某在去厕所途中,在通往厕所的狭窄砖道上被王越成撞伤,致李某鼻骨骨折,后我到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117日到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属附医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李某要求被告承担医疗等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评析:

第一个问题的特殊性在于,此类事故不属于直接侵权事故,事故双方当事人既无侵权行为,也无主观上的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该起事故属于混合过错。在双方无法对分担责任比例达成协议时,则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分担比例作出调解或判决。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李某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被告黑龙江省拜泉县长春镇中心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造成原告受伤是下课期间,而且受伤后我们积极救助了,所以不同意赔偿。

   笔者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去厕所途中与被告王越成相撞,李某在本案损害事实的起因和发生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正面奔跑的时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王越成在回来的途中回头的过程中与原告相撞,客观上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分部民事责任。本案中,拜泉县长春镇中心小学作为一所国有的全日制学校,其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且在设施上应具备一定的标准,校园砖道狭窄,经实地测量宽度不足一米,事发时正值雨天,需要在砖道上行走,两个小学生很难并行通过,学校在设施上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故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应当认定该起事故构成混合过错行为,作为校方应尽到管理义务,故校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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