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
拜泉县人民法院 熊晓娜
在我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近年来我国酒后驾车事故数及伤亡人数更是呈上升趋式,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都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正是在这种严峻情况的背景下,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同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备受关注的醉酒驾驶、飙车行为规定为一项新罪名:即“危险驾驶罪”。 国家将醉酒入刑,从根本填补了法律在此处的空白,同时此立法规定也是顺民意的结果,这也预示着立法者对醉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群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斗争到底的决心。而仅仅在以上《刑法修正案(八)》公布的第五日,我拜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受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可见一部分公民对立法是如此的盲然和无知、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危于不顾,这种顶风上的嚣张气焰若不急时制止,势必将成为我们和诣社会的一处败笔,做为法律的捍卫者、违法行为的裁决者人民法院理应从自身做起,将相关的立法条文输入自己的大脑,使他成为身体中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在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中真正的做到公正、公平和公正,将立法的规定与审判实践妥善结合,切实的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一名合格而又称职的人民公仆。
今天就让我们共同来学习和撑握《刑法修正案案(八)》及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条文规定。
首先让从理论上解析“危险驾驶罪”
所谓危险驾驶罪指的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此罪规定具备和其他犯罪相同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当然此处并不排除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饮酒并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
(二)在犯罪主观方面:由于本罪是行为犯,所以无论行为人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出于过于自信过失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关于疏忽大意过失由于行为人在饮酒时是明知并对其危害结果也是可以预见的故本罪不存在此种过失的可能。
(三)在犯罪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侵害的客体具有不特定性。
(四)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首先行为方式上看,行为人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在这里我们着重谈一下醉酒,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无论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如何,既便行为人达到高度醉酒的程度,但必竟其饮酒时是处于明知和清醒的状态,只要其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其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我们再从行为人驾驶的对象上看: 行为人驾驶的一定是机动车,所谓的机动车在我国目前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需要特殊撑握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第三就是注意本罪要与交通肇事罪相区别:二者最明显的区别是交肇事罪是一个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则是一个行为犯,另外二者的主观态度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犯罪,而危险驾驶罪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再有两者在量刑上也是存在差异的,危险驾驶罪必竟是一个危险犯,他在量刑上是要轻于交通肇事罪。
结合审判实践理解危险驾驶罪
我院审理的一起醉架案件,被告人王福禄于2011年8月22日早7时许,与郑克峰一同到拜泉县兴农镇新居源饭店吃早餐,被告人王福禄一人喝了二两半的散白酒,喝过酒后被告人王福禄驾驶车牌号为Q0491的摩托车向家行驶,在行驶至兴农镇卫国村与星火村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福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属醉酒。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对被告人王福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王福禄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主观方面,其在明知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足以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实施,显然持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危险行为,该犯罪行为一经着手实行即构成本罪。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客体上也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从以上的构成要件上看被告人王福禄的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采信。
对被告人的量刑,我们应从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两方面考虑。
一、对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所谓法定量刑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的情节;本案被告人王福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即能如实供述自行罪行的可从轻处罚。从惩治是手段,保护是目的的立法宗旨上看法定量刑情节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考虑和适用的情节。
二、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结合本案,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从犯罪动机上看,本案被告并不存在蓄谋已久的犯罪故意,主要是对法律的无知与盲然才酿成此次犯罪。其次从犯罪情节上看,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一般,考虑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要小。最后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上看,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前科、劣迹等违法行为,属初犯,理应给他一次真正悔过的机会。
综上考虑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后,可对被告人王福禄从轻处罚,即判处被告人王福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 本罪的现实危害性
以上规定足可看出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行为将被判处拘役,拘役在我国刑罚中属主刑的一种,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可被免职、国企职工可被开除、私企员工可被解除合同、律师等具备执业资格人员也将被吊销执业证书,既便是无业人员也将在你人生中擦上不可磨灭的污点。
可见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律条文颁布的急时性和重要性,应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识,了解和学习法律规范对我们正确判案和保证办案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正确的将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依法公正判案,保证百姓切身利益一路保驾护航是我们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