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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3-22 11:17:07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如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受到伤害的,由致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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