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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申请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发布时间:2017-03-27 15:45:25


 1、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缴申请执行费用。

  2、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举证义务。具体证据材料包括: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文书的行为;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偿付能力,其中经济状况还包括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情况、投资情况及合资情况等;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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