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管貉皮竟丢失 索赔偿缺证据难赔偿
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保管貉皮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胡某主张赔偿损失因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了解,去年8月份,原告胡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周某相识,并将屠宰的一百多只貉子皮存入周某的冷库内。同年10月份,原告胡某到冷库取貉皮时,发现貉皮丢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以每张430元的价格赔偿其丢失貉皮的损失近5万元。被告周某辩解称,原告确实在其冷库内存放了两袋皮子,但是当时并没有检查存入皮子的数量和质量,对原告存放了一百多张貉皮的说法不认可。又因貉子是8月份宰杀,正是动物脱毛季节,貉皮属于残次品,不值钱,每张也就30-40元,所以不同意按照原告所提出的价格计算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尽管保管合同成立,但因原告胡某未向法院提供丢失貉皮质量及损失计算的相关依据,且貉皮丢失,无法进行质量认定,亦无法通过鉴定及市场调查得出丢失貉皮的价格,也就无法判定原告胡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对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释明,原告胡某可待收集充分确实证据后,再行主张赔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