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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起争执用“刨锛”伤人 一瓦工赔偿损失八万

  发布时间:2014-05-12 14:47:27


施工中起争执用“刨锛”伤人 一瓦工赔偿损失八万

 

在施工中,因琐事发生口角,不计后果,致伤他人。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裁决农民工王某赔偿经济损失80 000元,并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7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与一同村村民到另一村村民家里干瓦工活。期间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的父亲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后被村民拉开。晚饭后20时许,被害人的父亲再次找王某理论未果,便又厮打起来。这时刘某赶来,手持木棒追打与王某同来的村民,眼看同村村民因为自己的事儿要吃亏,王某便取下“刨锛”(瓦工工具)击打被害人刘某头部一下,致被害人刘某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被告人王某给其妻子打电话让她报案,说他把人打坏了,公安机关于当日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王某对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拜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各项损失,且刘某在案发过程中亦有过错,故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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