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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起诉的条件与方法及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14-05-12 15:37:43


 

五.行政案件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即明确提出是哪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行政案件起诉的方法

1、原告应在法定期限内(法律规定应先申请复议的须先申请复议),按要求书写诉状,递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在人民法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度、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判的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丁飞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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