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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发布时间:2017-05-02 14:31:01


  1. 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2. 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

  3. 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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