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相邻关系
一、相邻权概述
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侧重于处理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利用不动产产生的关系,从所有权的角度讲,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不动产通常包括房屋,也包括土地,在我们国家,使用土地的人有所有权人有集体、国家,但是更多的是用益物权人,比如说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此,在我们国家讲相邻关系把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包括在内。
二、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在法律上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确定下来的,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节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不动产权利人来说,相邻关系是对其权利的一种限制,一是以行使权利不能不适当的损害到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二是对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要给予方便,再一个对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对你产生的轻微危害,你有容忍的义务,但是这种容忍的义务,或者是必须承受的损害,或者是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大家公认的公平尺码,这个公平的尺码可能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情形下可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个公平的尺码是被法律所认可,因此成为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公平的尺码确定的限度内,有容忍他人损害,为他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在这个度以内,有要求他人承受损害为我提供便利的法定权利,但是超过这个尺码所确定的限度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则。
三、相邻关系的具体适用
第一,关于用水、排水方面。物权法86条对此做了规定,不动产权益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的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一,用水的问题。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通常在用水方面会产生纠纷,通常是对自然流水的利用方面,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我们国家高法贯彻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也做了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付赔偿责任,在引水、节水、蓄水的用水过程当中,他人应当为用水方提供便利,同时用水方也应当对他人以损害最小的方式来使用水。二,排水。通常来说,排水有一个自然的法则,就是从高地向低地排水,但是从高地向低地排水,高地的排水人应该采取一些设施,尽量减少从高处排水对低处产生的损害,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的流向,不能随意对自然流水改造,在排水过程中,他人要对排水的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排水的人也要对他人已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排水。
第二,关于通行的问题,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益人对于相邻权益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是有权禁止他人进入他的土地,但是他人如果因通行必须使用他的土地,或者进入他的土地,不动产权利人就应当容忍,不能阻挠,而且还要提供必要的便利。首先,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以适当的补偿,其次,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使用人不能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可以要求排出妨碍,或者恢复原状,应当予以支持,要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形成,这是处理通行问题的一个基本规则。再次,对于相邻土地的利用,在农村主要是对别人土地的利用,自己家盖房子,一些木料、运水的经过他人的土地,城市里是安管线的问题,必须容忍他人安置管线。
第三,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物权法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通风、采光和日照,通常都有强制性的标准可以执行,但是即使是有了标准,在有一些产生损害的过程中,有这种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提出来通过协商,或者补偿损失等方法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
第四,排放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物权法第90条做了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排放有害物质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生活当中排放污染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超过限度,比如说做饭,有一些油烟,或者是空调的滴水问题,空调的噪声,如果不超过一定的限度,当事人有容忍的义务,但是这个限度有的有法律规定,有的没有规定,有的即使是规定了,也可能规定得不太具体,因此处理这些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而且要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的处理这些纠纷。
第五,维护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物权法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比如说家里盖房子,挖地基,不能把别人的地基挖通,损害到别人不动产的安全。
当然现实生活当中的相邻关系,不止前面规定的这些项目,物权法实际是罗列了主要的事项,规定相邻关系的目的在于对不动产要正常合理的利用,发挥物的效益,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有效的利用,就有可能利用到相邻的不动产,所以一方应当为另一方提供方便,同时进行不动产利用的时候,也要以对他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是相邻关系。
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与地役权的区分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在现实中甚至有人把地役权归为相邻权里面,把他作为相邻权的一种形式。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两者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4、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不同: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5、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不同:相邻权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虽然可以是无偿的但实践中很少,其伴随的往往都是有偿的。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6、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而地役权是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对不特定的人。
(二)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常讲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于相邻关系来说这句话特别贴切,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和现实生活当中的相邻关系非常密切,法律上的相邻关系是从生活当中的相邻关系总结出来的规范,让大家遵守,成为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规范,但是现实生活当中的相邻关系太复杂了,相比之下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总是显得非常原则。处理起问题来,法律不免技穷,但是因此不得不靠规定一些原则,甚至直接适用生活当中的规则,比如物权法84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5条接着就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一点是说明了民法贴近群众生活的,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不是离开社会生活的抽象教条,说明有些法律规范实际上是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的道德规范。
相邻关系案件错综复杂,如果案件处理不当,将会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矛盾升级,不利于社会和谐。由于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使案件审结后,有些案件在执行阶段依然难以得到执行,所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充分了解案情,向当事人释明法律,通过当地政府、街道、社区等组织进行调解,借助民间组织的力量,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到最小,促近邻里关系和睦。有了小环境的和睦相处,才有社会大环境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