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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发布时间:2017-05-26 15:25:12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四、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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