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三”与他人同乘 报复男竟点燃轿车泄愤
因发现“小三”乘坐他人私家车去县城而产生怨恨,半夜点燃他人轿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多。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了解,去年6月26日20时许,李某在其家附近遇到自己的“小三”乘坐王某的私家车从身旁驶过,因李某躲让不及时,王某就按几声车喇叭并对着车窗外骂了一句,引起李某不满。李某遂驾驶摩托车尾随至县城并找到王某停放在某旅店院内的轿车,但此时王某俩人已不在车内,李某悻悻而归。回到家后,李某越琢磨越不是滋味,越想越生气,于是萌生了一个罪恶的念头。当晚24时许,醋意大发妒火中烧的李某驾驶摩托车再次返回县城王某的停车处,趁夜深人静之机,将汽油浇到轿车后轮胎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不曾想被监控录下,公安机关很快破案。经鉴定,被烧毁的车辆价值人民币86400元,车辆残值28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400元。
案发后,李某的亲属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车辆损失60000元。被害人王某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被告人李某可以谅解。
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王某赔偿损失的方式得到谅解,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综合全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