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的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谈谈个人三点看法:
一、 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案件,不用或者少用人民陪审员。
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审判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几乎没有一审的先例,也就不存在配置人民陪审员的问题。
该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就是说,上诉、抗诉案件,由于专业性强,要求更高,不用人民陪审员。
该条第一款规定,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只有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才会配置人民陪审员。但是,本人认为,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无期、死刑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尽量不配置人民陪审员,或者少配置人民陪审员。
实践中,上述案件,往往一个法官担任审判长,一左一右两个人民陪审员,他们一言不发,只是配合庭审。与其这样,不如不配置人民陪审员,或者只配置一个陪审员。
二、 特定案件,挑选有专业知识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
很多案件,如果挑选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例如,本人代理的深圳快播传播淫秽物品案,陪审员始终一言不发,被广大网民所诟病。如果该陪审员,对于互联网非常精通,精通互联网传播技术,对于案件的审理,会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三、 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
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饱受质疑和非议。既然如此,人民法院要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
唯有这样,才能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助于认清案件事实,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