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2017-06-16 16:56:44
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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