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一审程序相比,第二审程序有以下特点:
第一,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
第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其内容集中反映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中。
第三,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夫权审理第二审案件。
第四,审理案件,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以外,还有某些特有原则,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不同,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以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第二审程序民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但是它不是第二审案件,而是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