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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08-16 14:41:17


    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重审、再审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只能依法确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变更。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因为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管辖上的排他性确定的管辖,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同时,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否则,就会违背法律上所定审级的旨意,扰乱司法系统。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从管辖权所确定的方式分,协议管辖分为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世界上有的国家只承认明示的协议管辖,这样,有书面证明就成为此种协议管辖成立的一个要件。

(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对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所谓一般合同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法》第24条所规定的合同案件,它不包括在其之后所规定的保险合同,以及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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