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7-08-16 14:49:07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①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
③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但对于新发现的遗漏罪行或犯罪人的,不属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应由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另行审判处理。
④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输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①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②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至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
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两个方面,适用程序法上有错误,以至于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判决和裁定,也是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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