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诉讼中免予证明的事实的种类?
发布时间:2017-08-22 09:1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