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法院民三庭强化人民陪审员参审功效
年初以来,拜泉法院民三庭不断强化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使得多起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成效显著。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拜泉支行与被告邹某某、李某某等5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由于邹某某、李某某对与原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总认为“此笔贷款因自己并不是实际使用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邮储银行应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在调解阶段,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陪审员从一名普通百姓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心理出发,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通过向被告讲解作为普通村民,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就应预想到借款人可能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到期后均负有义务偿还。并结合法官当庭释明的法律规定,提出的借贷与转借均系被告的自由处分行为,被告在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继续主张还款的权利,使得5名被告意识到今后无论是借款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将重视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经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努力调解,5被告当庭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并自动履行完毕,使得案件顺利审结。
类似该起涉农案件,民三庭在确定合议庭人员组织方式上,增加陪审员陪审次数,以“正直百姓”的角度分析问题,使得涉农案件处理上调解率达到90%以上,这是该院商事审判工作在创新调解方式、加大调解力度上的又一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