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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11 14:35:07




关于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意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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